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庄严建设(广州)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庄严建设(广州)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山大道东503号金雁佳园18号楼一层
项目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中兴三路和同裕路交叉口东南侧地段
原法定代表人:陈俏斌
现法定代表人:林振威
2026年5月22日,我局收到陈龙杰投诉荷塘卫生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2026年5月28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是荷塘卫生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单位存在拖欠陈龙杰、刘洋、王亮亮等22人2025年3月至2026年6月工资2484536.38元,以及拖欠陈龙杰、李永财、吕振龙、曾令凯、王超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3500元的违法行为。2026年7月22日、8月7日,我局依法先后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07号、蓬人社监字〔2026〕107-2号)2份文书,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完成整改(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但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我局已依法使用该项目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使用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向陈龙杰、刘洋、王亮亮等22人支付了工资2075089.15元,但你单位仍拖欠陈龙杰、刘洋、王亮亮等22人工资409447.23元,以及陈龙杰、李永财、吕振龙、曾令凯、王超等5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73500元。上述事实有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截图、建筑工地事项登记表、身份证、询问记录、《荷塘卫生院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拖欠工人工资明细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07号、蓬人社监字〔2026〕107-2号)、《送达回执》、邮寄单、《工资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107-1号、蓬人社监字〔2026〕107-3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9月1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107号)。在申述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标准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庄严建设(广州)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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