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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市浩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108号

被处罚单位:中山市浩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火炬路28号一栋一楼一卡

经营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北昌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英

        2026年6月26日,我局收到吴永书投诉中山市浩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的事项。2026年7月2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吴永书、余营、柯权珠等40人2026年2月至2026年6月工资510961.95元的违法行为。2026年8月22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08-1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仍拖欠余营、柯权珠等40人2026年2月至2026年6月工资510961.95元。上述事实有江门市12345热线交办事项、《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08-1号)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9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108号)。在申述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二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严重”标准处罚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中山市浩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400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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