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杨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81-1号
被处罚单位:珠海杨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明珠南路1024号9栋602房
法定代表人:罗怀景
2026年6月24日,我局收到邱丙奎、周德均、吴刚等3人反映麦克莱斯香精香料生产基地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
经查,你单位从四川云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承接了麦克莱斯香精香料生产基地项目-宿舍楼,办公楼,成品仓库、生产厂房1、3-6,门卫内墙贴砖工程分包工程。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你单位拖欠了赵亮、何尚旺等6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工资60288元。2026年8月6日,我局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1-1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但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上述事实有建筑工地事项登记表、身份证、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1-1号)、《送达回执》、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10月15日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开始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81-1号)。2026年10月16日,你单位提交了《陈述申辩书》,主张是邱丙奎挂靠你公司,工人由邱丙奎自行招用、管理并约定薪酬。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违法分包、转包或者违法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发生拖欠工资的,由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垫付劳动者工资。因此,异议不成立,你单位应当垫付劳动者工资。
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轻”标准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珠海杨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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