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云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81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云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白节二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波
2026年6月24日,我局收到邱丙奎、周德均、吴刚等3人反映麦克莱斯香精香料生产基地项目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形。
经查,你单位是麦克莱斯香精香料生产基地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你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东莞会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科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杨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东莞会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了但思腾、覃信花等8人2023年8月至2025年1月工资134357元,广州科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了王霞禄、黄泽民、苏继洪、韩建平等4人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工资80000元,珠海杨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拖欠了赵亮、何尚旺等6人2023年11月至2024年10月工资60288元。2026年7月21日,我局已依法分别向东莞会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科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珠海杨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家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1-1号、81-2号、81-3号),要求上述3家单位在收到指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以上问题进行整改。但上述3家单位收到指令书后逾期未整改,亦未提交相关佐证材料。期间,2026年7月22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1号),要求你单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但你单位于2026年7月27日收到后,逾期未答复,负有举证不利的责任。
2026年8月7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1-4号、81-5号),2026年8月14日,再次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1-6号),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3个工作日内先行清偿上述3家分包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但你单位在收到指令书后,未按规定时效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上述事实有建筑工地事项登记表、身份证、询问记录、欠薪发放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81-2号)、《送达回执》、邮寄单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第三款、《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0月1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81号)。2026年10月16日,你单位提交了《申辩书》,主张是因为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因此,异议不成立。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重”标准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对四川云天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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