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门市艺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人社监字〔2026〕140号
被处罚单位:江门市艺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江门市蓬江区丰乐大道39号自编二层201室(一址多照)
法定代表人:阚卓
2026年8月19日,我局收到环市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发来《关于转交办理江门市艺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资拖欠问题的函》,反馈你单位存在拖欠曾小卉等5人工资的情形。2026年8月24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拖欠曾小卉、张开斌、胡宇凡、成炎秋、杜承娟等5名员工工资279961.18元的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1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40号),要求你单位在2026年9月15日前向曾小卉、张开斌、胡宇凡、成炎秋、杜承娟等5 名员工支付2025年12月至2026年8月期间的工资,但你单位收到指令书后,未在规定时效内完成整改,亦未向我局提供整改情况和证明。上述事实有《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场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6〕140号)、《送达回执》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6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蓬人社监字〔2026〕140号)。在申述申辩期内,你单位未提出异议。现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9 号)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重”标准处罚的规定,针对你单位经我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决定如下:江门市艺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账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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