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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工  伤  保  险

序号

问题

回    答

备注

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有哪些?

1、报销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除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报销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江门市以外就医,
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维修、更换的,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经劳鉴委鉴定为伤残1-4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基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按月计发生活护理费。
5、医疗终结且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后,以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放伤残补助金。
6、参保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残疾退休手续,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职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伤残津贴至职工死亡。
7、五至十级的工伤伤残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申请,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参保人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按规定享受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9、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基金按规定支付。


2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

单位按规定支付因工伤残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以及五至六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3

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

类型

主要待遇

项目

支付标准

享受条件

支付方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费

符合规定范围的100%报销

在定点工伤医疗(康复)机构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当地规定的标准,目前50元/天

住院治疗工伤或者康复

辅助器具费

在规定支付限额内的100%报销

经劳鉴委确认同意,并在协议机构配置

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1、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报销,限于公共汽车、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席、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医疗机构救护车,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费用自理。
2、转诊期间(不含入住院期间),转入地的市内交通、住宿费用在530元/天的总限额以内的,按规定报销,伙食费包干标准为50元/天,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不重复享受,转诊期最长不超过三天。

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

停工留薪期待遇

受伤前12个月平均的工资福利(按月支付)

经劳鉴委确认的停工留薪期内

用人单位

工伤伤残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其中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

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支付,其中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

五至六级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月支付,其中五级70%,六级60%

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且保留劳动关系、单位无法安排工作的

用人单位

生活护理费

以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支付,其中一级护理60%,二级护理50%,三级护理40%,四级护理30%

鉴定为一至四级生活护理等级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其中五级10个月,六级8个月,七级6个月,八级4个月,九级2个月,十级1个月

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等级,且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支付,其中五级50个月,六级40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4个月

用人单位

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次性支付)

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支付,其中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0%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核定待遇之和不应超过本人工资)

4

怎样办理工伤医疗待遇报销?

一、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

二、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收原件(1份);

2、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须单位盖章),收原件(1份);

3、医疗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收原件(1份)

(1)对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原始票据被法院留存或被商业保险公司留存的情形,需提供法院或商业保险公司加盖印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或调解赔偿书或商业保险赔偿证明作为整体材料予以审核报销;

(2)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原始票据确有遗失的,可由原出具票据的服务协议机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存根联复印件来替代;

4、门诊费用清单或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收原件(1份);

5、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医学检查检验报告(如CT、MR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提供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由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如划款确认书),收原件(1份);

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后,先通过省信息系统查阅《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需要申报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还需通过省信息系统查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准其资格条件后,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8、若发生了转院的情况,还需要提供以下:

(1)经核定同意的《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收原件(1份);

(2)经核定同意转院后有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食宿的有效发票,收原件(1份);

9、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及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若已申请异地就医并完成备案的,还需提供《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10、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还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和配置服务记录;收原件(1份);

11、参保单位或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申报工伤职工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存在下列情形的,还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材料: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且得到第三人赔偿的,提供赔偿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能够通过系统获取的,无须重复提供。)

12、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

(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依法认定工伤后其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

②各项工伤(亡)待遇申领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表格;

③属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提供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④属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⑤属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或工伤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提供工伤职工催告用人单位支付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部分支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催告证明材料,如催告书和邮寄催告书的回执、催告录音录像等;

⑥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第三人侵权且第三人无法确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

②各项工伤(亡)待遇申领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表格;

③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供事故责任认定书;

④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材料;

⑤属于其他原因的,提供工伤职工本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确认无法确定第三人的声明;

⑥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以上涉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能够通过系统获取的,无须重复提供。)

(3)第三人侵权且第三人不支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表》;

②各项工伤(亡)待遇申领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表格;

③第三人侵权且不予支付的证明资料之一:经诉讼后仍无法获得赔偿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文书;第三人提供本人无力支付的证明材料或拒绝支付的说明材料;工伤职工催告第三人支付而第三人未支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催告证明材料,如催告书和邮寄催告书的回执、催告录音录像等;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5

怎样办理工伤伤残待遇报销?

一、条件:
1、经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且被劳鉴委鉴定为工伤伤残1至10级;
2、被劳鉴委鉴定为工伤伤残5至10级,且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伤残参保人。
二、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或《工伤保险伤残退休待遇申请表》,收原件(1份);

2、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须单位盖章),收原件(1份)

3、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按要求填写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收原件(1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以上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的申请后,先通过省信息系统查阅《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核准其资格条件后,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5、若工伤医疗费与工伤伤残待遇一同申报,还须提供申报工伤医疗费的资料;

6、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依法认定工伤后其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

②各项工伤(亡)待遇申领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表格;

③属于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提供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④属于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提供法院出具的中止执行文书;

⑤属于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或工伤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提供工伤职工催告用人单位支付而用人单位未支付或部分支付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催告证明材料,如催告书和邮寄催告书的回执、催告录音录像等;

⑥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工伤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6

怎样办理工伤死亡待遇报销?

一、条件:

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蓬江区参保人及其亲属,亲属需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
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3、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须单位盖章),收原件(1份);

4、申请人与工伤职工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5、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6、工伤职工近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其中,有供养亲属的,按规定办理享受长期待遇资格认证,向工伤职工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待遇申请,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申请表》;

②供养亲属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③供养亲属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

④供养亲属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⑤无工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或其他生活来源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承诺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待遇证明(在本省参加养老保险的无需提供证明);

⑥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资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后,先通过省信息系统查阅《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核准其资格条件后,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其中,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还需查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还需查阅其相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若工伤医疗费与工伤伤残待遇一同申报,还须提供申报工伤医疗费的资料。

8、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依法认定工伤后其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还需提交先行支付的申请资料。


7

怎样办理工伤康复待遇报销?

一、条件: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参保人;
2、经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同意并出具《江门市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的工伤康复参保人;
3、费用结算对象是人社部门认定的康复医院。
二、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按要求填写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须单位盖章),收原件(1份);

3、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门诊费用清单、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4、申报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费的,还需提供辅助器具配置收费凭证和配置服务记录;

(*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原始票据确有遗失的,可由原出具票据的服务协议机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存根联复印件来替代)

5、提供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借记卡;由用人单位垫付费用的,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双方确认垫付事实的书面材料;

6、申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本人交通、食宿的有效发票;

7、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后,先通过省信息系统查阅《认定工伤决定书》、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等,需要申报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的,还需通过省信息系统查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核准其资格条件后,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8、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依法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依法认定工伤后其单位又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的,还需提交先行支付的申请资料。


8

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如何办理资格验证?

一、条件: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蓬江区参保人的亲属,且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相关规定;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蓬江区参保人,且被劳鉴委鉴定为工伤伤残1至4级。

二、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填写《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


9

工伤保险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申请?

一、条件:

1、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蓬江区参保人,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因工伤伤情复杂、危重,需要到我市以外地区治疗;

2、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及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

二、提交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

2、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及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可将居住地所属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一式两份),并按要求提交下列相应材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①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

②省外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③异地工作的,需提交劳动合同。


10

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何时生效?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生效。


11

到达退休年龄,单位仍为其参保,那么工伤险还生效吗?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6]81号),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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