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适老版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组成部门 >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题专栏 > 社保信息公开 > 社保便民解答

问:工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中第二款之规定,《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因此,“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判定依据是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比如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以上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已掌握的事实作出工伤认定。

相关附件:

蓬江政府网

Copyright 2017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江门市蓬江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络报障:TEL(0750)822222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

备案编号:粤ICP备14029524号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网站标识码:4407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