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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问题1购买职工医保后,多久能享受医保待遇?

回答:1.单位缴费的参保人,从缴费的次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连续缴费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问题2、个人自愿缴费参加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从连续缴费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社保年度如何划分?   

回答:职工医保的社保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问题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待遇如何?

回答:

住院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

非定点医疗机构

年度最高付额

一级及以下

二级

三级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

支付比例

一档

住院统筹

500

85%

600

80%

900

65%

1500

40%

30万元

大病保险

起赔标准

1万元

24万元

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起赔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

60%

50%

12万元以上

70%

60%

二档

住院统筹

年度累计自付范围内医疗费用

5000元(含5000元)以内

50%

40%

10万元

5000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内

85%

75%

20万元以上

90%

80%

注:

1.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在上述起付标准的基础上降低100元,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2.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个人支付。在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向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建立家庭病床的,不设起付标准。    

3.职工身份参保人,连续缴费 1 年(含 12 个月)以内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一档、二档住院统筹待遇(含大病保险待遇)的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降低为原标准的50%;连续缴费1年以上、2 年(含 24 个月)以内的,对应享受待遇期间其一档、二档住院统筹待遇(含大病保险待遇)的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降低为原标准的70%;连续缴费2年以上的,其一档、二档住院统筹待遇(含大病保险待遇)的合并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规定全额享受。

4.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含市内转诊)或超时办理报销、申请备案报批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其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含大病保险赔付比例)降低为上述规定标准的50%。

问题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通门诊待遇如何?

回答:

普通门诊待遇

支付比例

最高支付限额

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基层

非基层

基层

非基层

一档

70%

-

240元/年

-

二档

70%

经转诊:60%

未经转诊:50%

30元/月

(360元/年)

40元/月

(480元/年)

备注:二档参保人当月累计未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可结转下月使用,但不能跨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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