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适老版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组成部门 > 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专题专栏 > 社保信息公开 > 社保便民解答 > 养老保险

城乡养老保险

城  乡  养  老  保  险
序 号问 题回    答备 注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1、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蓬江区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港澳台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1、从2020年1月1日起,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
2、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标准。
3、参保人可在2020年4月30日前,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共服务中心或“一门式”行政服务中心)、邮储银行网点,或通过广东社保APP等网络渠道,进行个人缴费档次的修改。参保人逾期没有申请修改的,将按过渡后的缴费档次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特殊群体优惠政策1、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人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可按每年120元的缴费标准进行缴费。
2、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困难群体选择按每年18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除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标准代缴部分,其他费用由个人自行负担。

2、缴费困难群体需向村委会、基层人力资源保障事务所(或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提交相应的当年资格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如: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
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8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2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60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1、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主要实行银行代扣代缴。
2、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江门市城乡居保信息登记表》。城乡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3、参保提交资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原参保人变更缴费档次等信息的,需提交身份证。不变更的,只需提交足额存款缴费存折。
4、缴费办理:按个人选定缴费档次,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5、银行扣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代办银行直接从个人缴费存折中代扣代缴。参保人扣费期内仍未参保缴费的,视作未续保缴费。
6如何办理变更缴费账户1、参保人需要变更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缴费档次、银行账号、特殊参保群体类型、性别、民族、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等。
2、参保人携带身份证及相关证件、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江门市城乡居保信息登记表》。
3、参保人本人也可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共服务中心或“一门式”行政服务中心)、到邮储银行网点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是什么?参保人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距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按规定逐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当地实施原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含按国家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合并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下同)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申请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养老保险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但一次性缴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不继续缴费(含一次性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不领取基础养老金,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至个人账户储存额发完为止,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8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手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申领待遇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城乡居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
1、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因社会保障卡遗失、补办、制卡中等特殊原因未能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可持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个人账户专用折》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参保人也可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共服务中心或“一门式”行政服务中心)、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9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生存资格认证1、 资格认证时间
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全年均可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但两次认证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认证手续
(1)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共服务中心或“一门式”行政服务中心)、村(居)委会、邮储银行网点办理待遇资格认证手续。
(2)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省内异地居住的,可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邮政储蓄银行网点,通过广东省协作认证系统进行认证。对长期省外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应寄回由当地公安部门提供的生存证明,或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进行异地认证。
(3)对已采集生物特征(人脸识别、指静脉、指纹)模板的参保人,可通过智能手机“广东人社”APP、“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或广东省社会保险自助服务终端机进行认证。
(4)高龄、患有特定病种的特定人群,因行动不便且本人申请的,可通过电话申请预约,由城乡居保对外经办服务机构进行上门认证。
(5)逾期未办理资格认证的参保人,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10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费办理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一次性每人900元。
2、参保人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参保人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及一次性待遇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三)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11除死亡注销外的其他情形参保注销的办理1、参保人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同时提交一次性待遇申请。
2、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其他养老保险待遇或重复领取两份以上城乡居保待遇的,应退回已重复领取的部分,并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重复领取待遇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3、同时参加城乡居保和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未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在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
4、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邮储银行网点、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公共服务中心或“一门式”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1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1、衔接条件:参加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衔接办法: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3、衔接手续:参保人员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专用折》原件及复印件,向职保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参保人员户籍地与职保待遇地为不同统筹地区的,可携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近向户籍地负责居保的社保机构提出申请,由户籍地负责居保的社保机构及时将相关资料传送给其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13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衔接条件: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衔接办法: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3、衔接手续:参保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提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14跨统筹区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1、衔接条件:参保人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社保局应将其城乡居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保关系。
2、衔接办法:参保人员从城养乡居民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两地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保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3、衔接手续:申请人需携带缴费凭证(个人对账折)、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相关附件:

蓬江政府网

Copyright 2017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江门市蓬江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络报障:TEL(0750)822222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

备案编号:粤ICP备14029524号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网站标识码:4407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