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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办理衔接手续情况

  目前,江门市的参保险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机关养老保险、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其中,可跨地区转移接续的险种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跨省流动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保后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职工基本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广东省内参加职工医保,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流动就业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参保人,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失业保险。广东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分两种类型。一类是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另一类是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五)办理转移接续的手续。参保人需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然后携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符合规定的,剩余的工作可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对接完成。如果不能亲自办理,还可由被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委托人身份证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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