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什么?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新参保的城乡居民如何办理参保手续?
答:城乡居民可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参保手续。如为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人,申请特困群体政府代缴保费补贴,须持《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或一、二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资料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3.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参保缴费。
4.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变更?
答:城乡居保参保人如需变更参保缴费档次,可在当年个人保费存入缴费账户前,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社保专用存折原件到代办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代办缴费档次变更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我市城乡居保政府对参保人的补贴有哪些项目和标准?
答:(1)个人缴费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年120元—36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年480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2)基础养老金。从2014年7月1日起,江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有条件的市、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3)丧葬补助费。参保人死亡的,各市、区政府可向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不少于500元。
(4)特困群体代缴费。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五保户以及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参保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市、区人民政府按每年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但最多不超过15年。
(5)其它补贴。参保人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3元。
6.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规定领取养老金:
(1)当地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4)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7.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是怎样计发的?
答:城乡居保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支付终身。从2014年7月1起,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其中新会区为9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执行。首次领取待遇参保人年龄为60周岁的,其计发月数为139。
8.如何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申请手续?
答:参保人达到60周岁,缴纳当年城乡居保费后,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个人账户专用折》到邮政储蓄银行代办网点柜台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9.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领取是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还是社会保障卡?
答: 2014年,江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子系统已上线,参保人可到邮储银行网点或委托村(居)委会集中办理申请将城乡居保待遇发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实现持卡领取待遇。未申请的,其城乡居保待遇暂仍发至邮储银行存折。目前,省、市相关部门正积极研究开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查询子系统,逐步开通参保人持卡缴费和查询服务。
10.如何办理申领丧葬补助费?
答:参保人死亡的,可发给500元丧葬补助费。申领人可按如下流程办理:
(1)参保人死亡的,在死亡后1个月日内由申领人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人死亡一次性待遇继承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3)携带上述资料,持参保人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邮政储蓄银行经办网点柜台办理丧葬补助费申领手续。
1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何衔接?
答: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衔接,办法如下:
一是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二是参保人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12.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如何处理?
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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