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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指引(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一申报须知

  (一)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登记以下事项: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名称。

  (三)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登记联络员。

  、申报材料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报要点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附表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附表3《联络员信息》。

  填报要点:

  1.应填写需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

  2.经营者为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农民的,经营范围详见“台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开放行业清单”。

  3.“申请人签署”处,由经营者签字。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还需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申请人签署”中签字予以确认。

  (二)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身份证件文件请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2.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三)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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