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市监不罚决〔2020〕87号)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蓬江市监不罚决〔2020〕87号
当事人名称:蓬江区美健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蓬江区美健便利店;
注册号:440703600682305;
类型: 个体户;
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甘化路50号之一;
经营者:莫美娟;
联系地址:江门市蓬江区甘化路50号之一。
2020年8月14日,本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信息系统转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根据江门市食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N0:DC20440700614600016),你店销售的冰棍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8月19日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店于2020年6月11日从江门市蓬江区*店购进涉案批次冰棍共60支(名称:绿色情缘冰棍;规格型号:58克/支;标示生产者:*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者地址:广东省*工业区;生产日期:2020年5月23日)用于销售,进货价为*元/支,购进总价*元。你店以*元/支的价格售出15支,剩余45支已自行销毁,销售金额*元,获违法所得*元。
受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门市食品检验所于2020年6月17日对你店经营的冰棍进行抽样,并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检验报告》(No:DC20440700614600016)。经检验,涉案冰棍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8月19日向你店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你店在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你店向本局提交了涉案不合格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蓬江区美健便利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样品单编号:DC20440700614600016)、江门市食品检验所《检验报告》(No:DC20440700614600016)、《江门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JM06004)、你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地址送达确认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JM2020150-1)、《询问通知书》(蓬江市监询通﹝2020﹞0000443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蓬江市监责改﹝2020﹞SC0001330号)、供货商江门市蓬江区*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生产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蓬江区美健便利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询问笔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截图等证据证明。
本局于2020年10月14日向你店直接送达《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蓬江市监不罚告〔2020〕87号),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店销售涉案批次冰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你店向本局提交了涉案不合格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销售单》、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有限公司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蓬江区美健便利店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处理: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或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