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移交公安食品案件统计
2018年蓬江区食药监局移交公安案件信息统计表 | ||||||||||
序号 | 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住所/企业地址 | 抽检样品名称 | 抽检结果 | 不合格项目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备注 |
1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3001号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野桂花蜂蜜) | 江门市昆宝蜂业有限公司 | 江门市西区工业路8号之三2楼 | 野桂花蜂蜜 | 不合格 | 甲硝唑 | 当事人生产抽检不合格野桂花蜂蜜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生产甲硝唑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野桂花蜂蜜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9.25移送 |
2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3002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鲩鱼) |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毛仔鱼档 | 江门市蓬江市场B21-8档 | 鲩鱼 | 不合格 | 隐色孔雀石绿 | 当事人销售涉案鲩鱼隐色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隐色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鲩鱼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9.25移送 |
3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3004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自制即食油条) | 蓬江区老奶奶石磨坊食店 | 江门市蓬江区浮石路34号 | 自制油条 | 不合格 | 铝项目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铝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自制油条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9.25移送 |
4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3007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自制油条) | 蓬江区宫膳包点店 | 江门市水南市53号首层第六卡 | 自制油条 | 不合格 | 铝项目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铝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自制油条的行为,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9.25移送 |
5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3006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海蚬贝、沙白) | 蓬江区汇沅海鲜蒸汽火锅店 | 江门市蓬江区迎宾大道东50号103室之一 | 海蚬贝和鲜活沙白 | 不合格 | 氯霉素项目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海蚬贝和鲜活沙白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9.25移送 |
6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79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海鲜档3号档位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海鲜档3号档位 | 花蚬和瓦碌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花蚬和瓦碌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31移送 |
7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80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蓬江区顺源水产经营部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金福1号)海鲜类铺 | 花蚬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花蚬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31移送 |
8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81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梁天荣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鲜鱼档 | 花蚬和花甲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花蚬和花甲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31移送 |
9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82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 胡秀平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海鲜档1号档位 | 白贝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白贝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31移送 |
10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84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罗氏虾) | 梁欢贤 | 江门市康乐市场横台水产档 | 罗氏虾 | 不合格 | 硝基呋喃代谢物-SEM(呋喃西林代谢物) | 当事人销售硝基呋喃代谢物-SEM(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的罗氏虾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31移送 |
11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85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瓦碌) | 梁欢贤 | 江门市康乐市场横台水产档 | 瓦碌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瓦碌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31移送 |
12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7】111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雄记付食综合店 |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雄记付食综合店 | 红鸡蛋 | 不合格 | 氟苯尼考和甲硝唑 | 当事人销售氟苯尼考、甲硝唑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红鸡蛋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31移送 |
13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4004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广东华南通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 江门市建设二路99号 | 鲈鱼 | 不合格 | 氧氟沙星 | 事人销售涉案鲈鱼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292号公告要求的鲈鱼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8.31移送 |
14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4005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 | 江门市逸豪酒店有限公司 | 江门市迎宾大道中118号 | 带子 | 不合格 | 孔雀石绿残留量(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 | 当事人销售涉案带子孔雀石绿残留量(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孔雀石绿残留量(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石绿之和)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带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8.31移送 |
15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1018号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潮连一景海鲜餐厅 | 江门市蓬江区潮连畜牧站侧 | 鲜活白贝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销售涉案鲜活白贝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的鲜活白贝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8.31移送 |
16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3010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白贝) | 彭国辉 | 江门市白沙市场水产3、4号 | 白贝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白贝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白贝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0.10移送不予立案 |
17 | (蓬江)食药监食案立【2018】03014号 |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腊肠) | 蓬江区恒威副食品店 | 广东省江门市白沙市升里31号 | 腊肠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经营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1〕1号)要求的腊肠的行为,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0.10移送不予立案 |
18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2001号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案 | 颜桂发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海鲜档3号档 | 大头虾(罗氏虾) | 不合格 | 呋喃西林代谢物 | 当事人销售涉案大头虾(罗氏虾)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560号公告要求的大头虾(罗氏虾)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1.8移送 |
19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2002号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案 | 卢妙娟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海鲜档31号档 | 鲫鱼(淡水鱼) | 不合格 | 孔雀石绿 | 当事人销售涉案鲫鱼(淡水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鲫鱼(淡水鱼)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1.8移送 |
20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2003号 | 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案 | 胡秀平 |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贯溪市场海鲜档1号档 | 河虾 | 不合格 | 呋喃西林代谢物(SEM) | 当事人销售涉案河虾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呋喃西林代谢物(SEM)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560号公告要求的河虾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1.8移送 |
21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4008号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江门市蓬江区纳福苑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江门市蓬江区篁庄食街1号(新市场工业区6号) | 鲩鱼 | 不合格 | 孔雀石绿 | 当事人销售涉案鲩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鲩鱼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1.20移送 |
22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4009号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江门市大酒缸餐饮有限公司 | 江门市篁庄新市场工业区物业(编号5#、5-1#) | 鲩鱼 | 不合格 | 孔雀石绿 | 当事人销售涉案鲩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鲩鱼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1.20移送 |
23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4010号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江门市江海区金御轩酒楼篁庄分店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篁庄食街5号之二 | 鲩鱼 | 不合格 | 孔雀石绿 | 当事人销售涉案鲩鱼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孔雀石绿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鲩鱼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1.20移送 |
24 | (蓬江)食药监食罚决【2018】04011号 | 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江门市丰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乐路161号107室首层、二层,三层自编01室 | 带子 | 不合格 | 氯霉素 | 当事人销售涉案带子氯霉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 当事人销售氯霉素项目不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要求的带子的行为,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11.20移送 |
25 | / | 销售假药案 | 微信公众号Axh6037网络 | / | / | / | / | 微信公众号为Axh6037,通过其微信网店销售“第五元素”、“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等产品,这些产品无药品批准文号及药品应该具备其他必要特征,但标称“勃起迅速、药效持久”、“增长增粗”和用法用量等字样,经对上述产品进行快检,初步判断该网店销售的上述产品添加西地那非类西药成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 二)项的规定,我局认为该产品“第五元素”和“万艾可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未经批准生产、进口即销售,按假药论处 | 经我局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 线索移送 |
26 | /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案 | 孙代容 | / | / | / | / | 2018年4月26日,我局对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同裕路塘坦段7号进行检查,发现该处为一熟肉加工场,在该加工场现场发现一批松香原料、铁锅、已熔的松香和猪头皮等物品,该加工场负责人孙代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松香原料进行加工猪头皮等肉类食品原料。我局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扣押处理,并抽样检验。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松香原料和已熔的松香的成分为松香,猪头皮表面黑色粘附物的主成分为松香。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2014)》和《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等规定,松香未列入 GB2760-2014标准规定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范畴,不能用于畜禽屠宰拔毛操作。因此,我局认为松香属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不能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规定》,将该案移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处理。 | 线索移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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