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蓬江市监撤送决〔2021〕261号)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蓬江市监撤送决〔2021〕261号
蓬江区健启升体育用品店:
你店的名称:蓬江区健启升体育用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440703600754895 ;经营场所:江门市蓬江区会龙里4号首层14-17 A-D轴第二卡;经营者:郑紫霞。
本局于2022年5月4日依法对你店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书》(蓬江市监撤决〔2021〕261号),因你店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决定书》(蓬江市监撤决〔2021〕261号),内容是:
你店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了郑紫霞的身份信息,经营者郑紫霞表示你店向我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所有含有郑紫霞签字的材料非其本人签名,上述材料不是郑紫霞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举报材料、邮寄单及查单;郑紫霞《询问笔录》;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等档案资料复印件;拨打电话的视频刻录;《现场笔录》、照片及见证人证件复印件;《关于蓬江区健启升体育用品店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注册登记的公告》、相关网页截图、证据复制(提取)单;许庭威《询问笔录》;《协助调查函》、EMS邮寄单及查单;《关于协助调查蓬江区健启升体育用品店参加社保情况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关于回复涉税信息的函》;《协助调查通知书》、EMS邮寄单及查单、《公告》、证据复制(提取)单、相关网页截图;《关于撤销蓬江区健启升体育用品店设立登记的函》、文件签收汇总表截图等予以证明。
你店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了郑紫霞的身份信息,郑紫霞表示你店向我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所有含有郑紫霞签字的材料非其本人签名,上述材料不是郑紫霞真实意思表示。你店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所指的“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
因你店下落不明,我局作出《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蓬江市监撤送告〔2021〕261号),分别在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栏、你店登记的经营场所,在江门市蓬江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蓬江市监撤告〔2021〕261号),现已公告期满。你店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你店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情节严重,且你店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规定。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你店处理如下:撤销你店2015年4月7日的注册登记。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你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决定书》(蓬江市监撤决〔2021〕26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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