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公告
江门市孺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3年5月10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蓬江市监撤告〔2023〕4号),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蓬江市监撤告〔2023〕4号),内容是:
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江门市孺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4X9YQ602;住所: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一路61号808室自编02;法定代表人:华丽香;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11月1日,股东:吴亮亮、华丽香。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撤销设立登记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了吴亮亮的身份信息,吴亮亮表示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所有含有吴亮亮签字的材料非其本人签名,上述材料不是吴亮亮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照片、机读资料、公司登记档案资料复印件、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及其公告、协助调查函及其公告、证据复制提取单、《江门市孺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告》、《关于江门市孺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参加社保情况的复函》、《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关于回复协助调查相关企业税收信息的函》、《关于征求撤销江门市孺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意见的函》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的行为。
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我局已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我局拟撤销江门市孺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蓬江市监撤告〔2023〕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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