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铁拳食品安全案例
一、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蓬江区某烧味加工场生产加工国家禁止生产的食品案
江门市蓬江区某烧味加工场生产加工的叉烧经抽样检验不合格。2023年3月9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门市蓬江区某烧味加工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并经过2023年4月25日、2023年4月27日的询问调查,江门市蓬江区某烧味加工场确认该被抽检批次的叉烧使用了含有胭脂红成分的狮头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和获得利润(违法所得)46元。
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元和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江门市蓬江区某食品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5月30日、6月7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抽检不合格报告。经查2023年4月6日,当事人生产的46包南乳花生酥糖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货值金额为294.4元,销售金额为256元。2023年4月12日,生产的126袋花生酥糖,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标准,货值金额为541.8元,销售金额为516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成本资料, 经营涉案花生酥糖的利润(违法所得)为51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的南乳花生酥糖和花生酥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2元及罚款50000 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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