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3年度蓬江区产品质量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查处江门市蓬江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柴油
2023年3月6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江门市蓬江区某加油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车用柴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0日,我局收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材料。通知书称,我局组织相关机构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加油站经营的标称(产品名称)的车用柴油(Ⅵ)、商标:/、型号(规格):0#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抽查,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车用柴油(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查处蓬江区某塑料制品厂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防护帽案
2023年6月1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蓬江区某塑料制品厂生产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防护帽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电动自行车防护帽”;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4日,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等材料。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蓬江区某塑料制品厂生产、销售的 “电动自行车防护帽”(规格:通用型),经抽样检验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经查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与生产成本有关的佐证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防护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由于蓬江区某塑料制品厂尚属创业初期,生产工艺、生产技术和自行检测水平有待提升,内部管理还不够完善,造成产品质量存在缺陷。电动自行车防护帽新标准(GB 17761-2018)从7月1日开始实施,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和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有助于市场主体进一步理解新标准,促其主动更新产品,同时也能够起到社会宣传的作用。
案例三:查处蓬江区某百货商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具
2023年11月17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蓬江区某百货商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具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符合规定产品;没收涉案产品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商场内货架上摆放有4种共5台家用燃气具待售,待售家用燃气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未见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该商场现场也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单据。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查询到涉案产品认证信息。再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产品的进货单据、产品合格证明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资料。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具的行为,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风险提示
工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必须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否则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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