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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蓬江市监撤告〔2026〕7号)

江门市菊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基本情况:你公司名称:江门市菊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MA51767M6L;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阮北一路57号109室;法定代表人:夏先菊;成立日期:2018年01月03日。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对你公司作出撤销注册登记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公司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冒用了邓周雅的身份信息,邓周雅表示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相关材料中所有含有邓周雅签字的材料非其本人签名,上述材料不是邓周雅真实意思表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举报材料、市场主体登记申请书等档案资料复印件、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江门市恒纳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公告》、协助调查函及复函、《公告》相关网页截图等予以证明。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我局已将涉嫌虚假登记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以及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理如下:撤销江门市菊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监事邓周雅职务的登记信息。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本局拟作出的撤销邓周雅为监事的登记事项,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2日

  (联系人:林先生;联系电话:0750-203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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