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江门市蓬江区查处江门市蓬江区弘威粮食加工厂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17年5月8日早上,我局执法人员依据职权到江门市蓬江区弘威粮食加工厂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仓区有“千顺牌香喷喷玉米美味蛋面”、“富兴牌大碗面”、“盛象牌玉米营养蛋面”三个品牌的包装面成品一批,内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在包装材料仓有上述3个品牌包装面的待用外包装纸箱一批,该批包装面成品和待用外包装纸箱显示生产者为中山市港口镇富兴食品厂。因此,我局以当事人冒用其他厂名厂址生产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予以立案调查。
【案件调查】
另查明,中山市港口镇富兴食品厂委托当事人生产: “千顺牌香喷喷玉米美味蛋面” (净含量:4.2千克), “富兴牌大碗面” (净含量:4千克), “盛象牌玉米营养蛋面”( 净含量:4.2千克)三个品牌的包装面,其中纸箱外包装由中山市港口镇富兴食品厂负责提供,当事人负责生产“千顺牌香喷喷玉米美味蛋面”、“富兴牌大碗面”、“盛象牌玉米营养蛋面”。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生产内外包装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千顺牌香喷喷玉米美味蛋面”成品900箱,“富兴牌大碗面”成品143箱,“盛象牌玉米营养蛋面”成品600箱;库存待用的“千顺牌香喷喷玉米美味蛋面”纸箱18000个、“富兴牌大碗面”纸箱4500个、“盛象牌玉米营养蛋面”纸箱700个。上述涉案成品纸箱和待用外包装纸箱均印刷有“产地:广东省中山市字样。
另,由于印制厂送货过程出错,把涉案三个品牌包装面纸箱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当事人未作退货处理,并直接使用至案发时止。
上述未标示生产日期的面食品货值金额为8707.9元,由于涉案成品至案发时未交付,当事人并未收取加工费。
【查办结果】
当事人接受委托生产“千顺牌香喷喷玉米美味蛋面”、“富兴牌大碗面”、“盛象牌玉米营养蛋面”3个品牌的包装面食品,3个涉案品牌的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中山市港口镇富兴食品厂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当事人未按照上述规定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食品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提交了纸箱印刷厂的送货错误说明,而且待用纸箱的所有权仍为投资人设在中山市港口镇的富兴食品厂所有,不构成冒用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由于涉案成品至案发时未交付,当事人并未收取加工费。鉴于上述情况,符合《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十)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采用从轻处理的,对其待用纸箱不予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理如下:
1、没收违法生产的涉案食品:“千顺牌香喷喷玉米美味蛋面”成品900箱,“富兴牌大碗面”成品143箱,“盛象牌玉米营养蛋面”成品600箱;
2、处以1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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