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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江门市蓬江区查处蓬江区荷塘惠康堂药店容大塘分店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161229日,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节前专项检查,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惠康堂药店容大塘分店Rx处方药柜发现以下药品:

1、诺氟沙星胶囊(标示:吉林省东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70-160101,规格:0.1g)共96盒;

2、诺爽®左炔诺孕酮片,(标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920)共27盒。

经查明,该药店无法提供上述两种药品的购进票据,未能提供合法来源。执法人员对上述96盒诺氟沙星胶囊和27盒诺爽®左炔诺孕酮片采取了扣押措施,并将该案件(案件编号:2017001)转交我局处理。我局于2017120日收到案件交办单,并于当日对该案立案查处。

 

【案件调查】

经查明,该店经营的诺氟沙星胶囊和左炔诺孕酮片没有相关的进货单据,无法提供药品购进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属实,该药店负责人自称上述药品是于201612月份中旬在中山市购进,无法提供该经营企业的相关资料,具体进货和销售情况如下:

1、诺氟沙星胶囊(标示:吉林省东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批号:70-160101,规格:0.1g),共购进100盒,货值金额1200

2、诺爽®左炔诺孕酮片,(标示: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150920),共购进30盒,货值金额600

因此,以上批号的药品诺氟沙星胶囊和左炔诺孕酮片货值金额合共1800元,获得违法所得合共77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销售上述批号的诺氟沙星胶囊和诺爽®左炔诺孕酮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对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诺氟沙星胶囊和诺爽®左炔诺孕酮片的行为,责令改正;

2、没收96盒诺氟沙星胶囊和27盒诺爽®左炔诺孕酮片;

3、处以涉案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3600元,没收违法所得77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67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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