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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艺师行美发美容用品连锁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玛莎清爽超强去屑洗发露)案


20159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艺师行美发美容用品连锁店抽取标示广州艾婷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为2015.03.03,规格为130ml/瓶的玛莎清爽超强去屑洗发露。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检出灰黄霉素、酮康唑、克霉唑、益康唑、咪康唑、氟康唑、联苯苄唑和萘替芬8种抗真菌类禁用物质(不得检出),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食药监办〔201321号附件6:化妆品中灰黄霉素等9种抗真菌类禁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的规定。据此,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艺师行美发美容用品连锁店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的化妆品。201648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我局依法查处。

【案件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58月下旬购进上述玛莎清爽超强去屑洗发露共48盒。至案发日,除本局抽样6盒外,库存42盒,未有售出。

【查办结果】

当事人销售玛莎清爽超强去屑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玛莎清爽超强去屑洗发露;

2、没收违法销售的玛莎清爽超强去屑洗发露42盒;

3、并处违法销售玛莎清爽超强去屑洗发露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即罚款27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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