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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蓬江府复字〔2022〕6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蓬江府复字〔2022〕68号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庄伟雄,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棠下大道43号。

  第三人:江门市蓬江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人陈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10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5日作出的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2.请求确认陈某至今仍是江门市蓬江区某村的村民和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

  一、陈某在2005年起短暂到美国随女儿生活,期间多次回国回村生产并务农为业,2019 年回乡生活时,某村称陈某不是该村的村民,未能获得相应分红及生活补贴,造成生活拮据。陈某至今仍持中国国籍及户口,并一直享受村里的老人福利,从未入籍美国,不存在双重国籍的情况,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陈某仍持中国国籍及户口,不存在入籍美国的情况,反而陈某自2005年出境多次回来中国务农。根据相关证据证明陈某属于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有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经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核实,以户为单位领有责任田,既无声明放弃股权分红资格,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虽然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自2008年开始成立,但是其成员也是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成员,陈某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成员,陈某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理应属于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除此之外,陈某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曾为国家的安定平稳贡献自身一份微薄的力量,国家至今仍认可陈某的退伍军人身份并定期向其发放退伍军人补贴。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注销的,其成员资格随之取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首先陈某的户口仍属于某村,其次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并无取消陈某成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因此陈某是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

  二、陈某的出生时间是1949年,而陈某第一次出境时间为2005年,在2005年时已56岁,属于退休的年龄,是安享晚年的年纪。陈某在年轻力壮的年纪均生活在蓬江区棠下镇某村并履行兵役,一直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而且根据《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华侨出国定居可以保留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享有相应权利并依法履行相应义务。”在陈某并没有放弃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和并无有证据证明陈某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前提下,即使出国定居,也应当具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

  综上所述,由于陈某不适应外国生活,现不时回国,祈望在棠下老家养老,安享晚年。因此申请人特申请复议,请求撤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2022年8月5日作出的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请求确认陈某至今仍是江门市蓬江区某村的村民和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或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依规保护华侨老人家合法权益,望予以支持。

  被申请人称:

  一、 我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申请人陈某委托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前期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分红纠纷一事我镇提出申请,我镇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1〕X号)。后历经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审结。我镇于2022年6月6日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于2022年8月5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并于2022年8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的代理律师陈某,于8月12日邮寄送达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程序合法。

  二、《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经调查核实,我镇认定以下事实:申请人陈某,户籍地址:某村,户籍没有发生迁移。陈某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同年11月25日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证且长期生活在国外。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现有证据显示,虽然陈某户口一直保留在某经济社所在地,但陈某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同年11月25日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证且长期生活在国外,实际上已不具备履行某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客观条件,且陈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某经济社确认,因此不足以证明陈某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陈某出生于某村,虽然陈某户口一直保留在某经济社所在地,但陈某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同年11月25日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证且长期生活在国外,且陈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某经济社确认。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综上所述,我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请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维持。

  第三人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未提交行政复议意见。                   

  本府查明:

  申请人陈某,男,户籍地为蓬江区某村,无户籍迁移记录。第三人某股份经济社。陈某于2005年11月25日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证。某村在2006年至2008年期间有发放款项给陈某(人数为4人),2010年至2015年未发放款项给陈某,2018年至2019年给陈某发放重阳节老人节日费。

  申请人陈某已于2021年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及分红纠纷一事向棠下镇政府申请确认某经济社成员资格,棠下镇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1〕X号)。后历经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审结,最终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江蓬棠行决字〔2021〕X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和相关复议决定,责令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依据判决书于2022年8月5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驳回申请人具有某经济社的成员资格。申请人陈某对《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不服,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2年10月12日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府予以确认。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陈某身份证、护照、户口本及美国永久居住证复印件;陈某、陆某共同《声明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某村2006至2008年分配表》;《2018年和2019年重阳节老人节日费签收表》;《村民资格证明》;《社员资格证明》;95年度粮油征购任务通知书、退伍军人登记表、广东省新会县应征公民政治审查登记表、存折复印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及邮寄记录;《行政判决书》(2022)粤xx行终xx号;《某村2010年至2015年分配表》;《关于不认可陆某、陈某社员资格的声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证明》;《关于协助查询谭某等24人户籍情况的函》;《陈某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关于协助查询陈某等人户籍情况的函》;《关于协助查询陈某等人户籍情况的复函》;《某经济联合社章程》。

  本府认为:

  一、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蓬江区棠下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负有对陈某的涉案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主体适格。

  二、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及第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现有证据显示,虽然陈某户口一直保留在某经济社所在地,但陈某于2005年到美国定居,同年11月25日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证且长期生活在国外。根据出入境记录查询,2005年11月至2019年12月,陈某仅两次回国,目前仍在美国生活。其中,第一次回国时间是2017年3月(距离出国约11年多时间),逗留时间约15日。陈某不以某经济社生产资料为基本生活保障,生产生活均脱离某经济社,且实际上已不具备履行某经济组织成员义务的客观条件,由于陈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能够证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已经某经济社确认,所以被申请人作出驳回陈某具有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本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棠下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6日收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根据上述判决,于2022年8月5日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并于2022年8月11日邮寄送达,于8月12日邮寄送达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江蓬棠行决字〔2022〕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人民政府及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2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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