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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蓬江府复字〔2023〕101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法定代表人:吴健明,地址: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45号。

  第三人:张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公蓬(棠)不罚决字〔2023〕XXXXXX号),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府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特此通知。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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