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简体版 繁体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组成部门 > 蓬江区司法局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蓬江府复字〔2023〕106号)

  申请人:吴某

  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张玉,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丰裕路5号。

  第三人:某会所

  申请人吴某不服被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蓬江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于2023年8月31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年9月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作出工亡认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丈夫杨某生前是某会所的员工。2022年11月16日早上杨某下班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离开单位,5时21分左右途经蓬江区XX路XXX路红绿灯路段时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外伤特重型。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其丈夫的工亡认定,且一并提交了其丈夫关于工亡的证据:亲属关系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某会所内部群聊记录、申请人工作证、工资发放明细、与老板协商赔偿的通话录音、下班回家合理路径截图、单位人员电话通讯录等。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申请人所提供的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其丈夫杨某为工亡,再者被申请人作为社会保障部门,在其公益性、保障性上对于工亡案件应更加审慎处理,落实调查处理等,而不是仅单凭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即推断结果,其极不合理,也不符合社会保障部门的公益性、保障性,故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的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作出工亡认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

  1.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经审核后,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于6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依法送达。

  3.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

  4.2023年7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并依法送达。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提交的申请其丈夫杨某于2022年11月16日的受伤不予受理的决定程序合法,申请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依据不足,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申请人吴某。

  2022年11月16日5时21分许杨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途经蓬江区XX路XXX路红绿灯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头部受伤,后被送往某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原因为:开放性颅脑外伤特重型。

  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就其丈夫杨某的死亡,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等材料,经被申请人审核后,因缺少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于6月19日向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依法送达。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补充材料,被申请人于7月31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并于8月18日送达给申请人。

  8月31日,申请人因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府于9月4日予以受理。

  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收件回执;身份证复印件(杨某、吴某、杨某、黄某);户口本;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证;下班路径截图;吴某工作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通话录音;《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本府认为:

  一、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主体适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江门市蓬江区辖区范围内市辖区级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称死者工作地点为某会所,属于被申请人辖区内企业,因此,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执法主体适格。

  二、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逾期未补充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规定可知,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则需要按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书面告知要求进行补正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补正全部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受理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只能证明申请人与微信名为“某公司号”的微信号之间存在转账行为,无法证明杨某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且申请人未在被申请人规定的补正期限内提供杨某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基于上述情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无不当。

  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三、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程序合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工伤认定申请,同日因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作出《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后因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材料,于7月31日作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并于8月18日将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蓬人社工不受〔2023〕XX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0日

相关附件:

蓬江政府网

Copyright 2016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江门市蓬江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络报障:TEL(0750)822222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

备案编号:粤ICP备140295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网站标识码:4407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