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蓬江府复字〔2023〕158号行政复议案不予受理的公告
苏江征:
你因不服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通过邮寄方式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3年12月25日收悉,于12月28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江府复字〔2023〕158号)。本府分别于2023年12月28日、2024年1月5日向你提供的地址、身份证上的住址寄出上述文书,均被退回。同时,复议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1月3日、1月4日、1月5日多次拨打你提供的电话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江府复字〔2023〕158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蓬江府复字〔2023〕1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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