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当真一劳永逸?侵权还是违约要厘清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既是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的重大举措,也是政府简政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部分行政机关在购买公共服务转变管理方式的大趋势下,产生法律认识误区,误认为通过外包服务交由社会组织后,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自身不再承担侵权等责任。司法机关强调:行政机关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将政务“外包”,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2022年12月某日,罗某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某路段时,路边一棵大树突然倒塌,将其砸伤。罗某当场昏迷,后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由此产生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巨额损失。
经调查,该路段的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某道路养护公司签订了道路养护补充协议,约定该公司负责日常巡查和保养,以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罗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绿化项目中标公司及实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侵权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树木倾倒导致罗某受伤而产生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及《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涉案倾倒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即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未亲自履行管理义务,其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从法律关系角度看,行政机关通过签订协议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项交由社会组织完成,系其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即使双方明确约定此后因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产生的责任由社会组织承担,行政机关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可于担责后依据合同约定向社会组织追偿。
当前,全社会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向纵深发展。基层行政机关应避免出现“外包服务一劳永逸”的不良倾向。如本案中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虽与某道路养护公司签订养护补充协议,但保障道路安全良好运行的管理职责并未消除。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完善招投标程序确定最优养护企业的前提下,采取不定期抽查与日常定期巡查等管理模式,并通过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进一步优化道路安全保障管理职责,降低管理不到位产生的侵权赔偿法律风险。同时,在行政机构与社会组织签订政务“外包”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应高度重视明确约定各自职责范围,共同推进政务外包服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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