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蓬江府行复〔2024〕11号行政复议案不予受理的公告
刘辉福:
你因不服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通过邮寄方式以江门市蓬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4年1月11日收悉,于1月16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江府行复〔2024〕11号)。本府于2024年1月18日向你提供的地址寄出上述文书,均被退回。同时,复议工作人员分别于2024年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多次拨打你提供的电话号码,均无人接听。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蓬江府行复〔2024〕11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蓬江府行复〔2024〕1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pdf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