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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汽车贷款需谨慎 理性维权保权益

  近年来,由于汽车发展日新月异,个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由于各种原因,逃债现象也不断出现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里。汽车消费贷款不断暴露出来的问题使得大量的汽车贷款纠纷案件接踵而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情简介】

  近日,荷塘镇派出所接到报警,报警人沈某声称自己停在家里的小汽车被盗不翼而飞了。该纠纷发生后,荷塘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居法律顾问参与到该案件的调解工作。经了解,原来是沈某于2023年5月与一家汽车抵押贷款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2.8万元购买小汽车自用,沈某在还款5期后便停止了还款。由于沈某购车时与贷款公司还签订了《质押合同》和《授权委托书》,委托书约定沈某逾期还款时贷款公司可以对抵押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沈某的汽车其实是被贷款公司拖走了。

  【调解过程】

  调解员联系上贷款公司工作人员,其表示情况属实,公司在沈某最近一次还款日期到来前已经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沈某要求还款,但是沈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后来电话不接,信息不回,所以后来公司才把汽车拖走并留书告知沈某。调解员邀请贷款公司派人过来详谈,尝试以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但遭到对方的拒绝,对方表示已经书面通知沈某必须尽快还款,否则会自行卖掉车辆以抵消欠款。

  沈某表示自己确实是逾期还款,但自己是因为最近财务状况出现了问题,并不是存心赖账。同时沈某表示贷款公司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有详尽告知那份《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只是一味要求沈某尽快签完所有合同和委托书就能获得贷款。

  通过向双方了解案情和详细的案件分析,调解员耐心向沈某释法。本案是沈某与贷款公司之间的贷款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即使沈某与贷款公司签订了《授权委托书》,但是在沈某逾期还款时贷款公司也无权未经法院决定而私下对抵押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甚至自行处理汽车。

  由于贷款公司拒绝接受人民调解,调解员建议沈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显失公平为由主张合同和委托书无效,要求贷款公司返还车辆。如车辆已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被转卖,沈某可以要求贷款公司赔偿损失。至于沈某的违约责任,可以在法院审理时与贷款公司商讨相应责任的承担。最终,沈某决定不再打110或到派出所报警的方式请求处理,同意采用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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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点评】

  目前各种贷款公司鱼龙混杂,软暴力催收事件屡见不鲜,给债务人生活带来很多困扰。我国法律对于债务无法偿还就要侵占他人财产的做法并不认可。消费者在贷款前要与贷款中介或者金融机构明确钱款追讨方式,以此避免非法催收等行为,防止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同时消费者也需要建立理性消费思维,在购买汽车前应当全面审视个人消费贷款能力,对汽车消费贷款本身存在的市场风险也要有一定的了解,切勿盲目贷款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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