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人防车位应如何合法拥有?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私家车数量的剧增,停车难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公共问题。尽管政府及社会各界采取了多种措施,但汽车停放空间仍然供不应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大型建筑项目时,必须建设相应的人防配套设施。人防车位因其有较高的安全性、高效的停车管理和相对合理的价格等优势,同时兼顾停车与人防双重功能,深受小区业主的青睐。因此,如何合法取得并使用此类车位,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7-2-084-063号的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入的分析,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参考。
曾某某购买了江西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随后与实业公司签订了《地下集中式车位租赁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以95000元的价格承租了小区内一个人防地下集中式汽车停车位,租赁期限为5年,并约定租赁期满后可免租金继续使用,直至曾某某所购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协议》签订当日,曾某某支付了租赁款,实业公司亦按约交付了车位。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人防车位在《协议》签订一年后才获得了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核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随后,曾某某以双方签订的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车位购买费。但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均驳回了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应如何认定?
一、《协议》性质
人防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一种利用方式,其性质上属于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因此,实业公司对人防车位并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进行买卖。从《协议》内容来看,曾某某一次性支付费用后获得的是人防车位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而非租赁权。因此,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租赁合同。由于《协议》并非租赁合同,故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期限最长二十年的法律限制。
二、《协议》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并允许投资者在获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对人防工程进行使用管理并享有收益。本案中,虽然实业公司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曾某某时未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但是在曾某某起诉《协议》效力时,实业公司已取得相关证件,因此其转让行为系对人防工程的一种合法使用方式。该转让行为未涉及人防车位的所有权处置,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不支持曾某某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
综上所述,人防车位租赁合同的实质性问题在于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在本案中,协议被认定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而非租赁合同,且该转让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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