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贴息贷款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真实案例为你揭晓判定标准
当下,国家为助力企业创新、鼓励新技术应用、激发个人创业热情、助力再就业,出台了一系列暖心的财政贴息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特定用途贷款时能享受部分或全额的利息补贴。各地积极跟进,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等群体创业提供有力支持。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音符。
2012年,市民李某在不满足办理失业证条件的情况下,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了失业证。2013年,他又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供虚假地址信息,骗取营业执照,实际上根本没有开设门市。准备好“假材料”后,李某便向相关部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农商行A支行在接到李某的贷款申请后,依据其提交的各类证明文件,包括多个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失业证、营业执照,以及担保人史某提供的担保,按流程进行了审核,最终批准了这笔贷款。2013年4月18日,农商行A支行作为贷款方,李某作为借款方,史某作为担保方,三方签订了《小额担保贷款合同》,约定借款8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9%,但合同中并未提及贴息相关条款。然而,贷款到期后,李某却未按时还款,农商行 A 支行多次催收无果,通知担保人史禄某承担担保责任,同样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农商行A支行于2014年起诉后又撤诉。直到2021年再次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裁定《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无效,并驳回了A支行的诉讼请求。A支行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判定李某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史某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案例的关键焦点在于:基于财政贴息资格签订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其效力究竟该如何认定?
大家要知道,财政贴息本质上属于行政给付的一种方式。如果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取财政贴息资格,进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这种行为具有双重属性。其中,骗取财政贴息资格的行为,归行政法范畴来约束和规范。而基于财政贴息资格签订的贷款合同,它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若一方以欺诈手段诱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作出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行为。在贷款合同中,如果贷款合同里有贴息条款,借款人靠欺诈获得贴息资格,让出借人(银行)产生错误判断从而放贷。那就可以认定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申请财政贴息贷款,和出借人的错误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该贷款合同依法属于可撤销合同。
但要是合同里没有贴息条款,那这份合同就和普通的借款合同没什么两样。借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借人还本付息,履行完还款责任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财政贴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财政贴息的行为,并不会影响贷款合同本身的效力,贷款合同依旧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大家一定要清楚骗取贴息行为的性质,以及贴息贷款的不同情况。这不仅关系到金融秩序,还影响着国家政策能否真正惠及大众。广大市民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贴息贷款。同时,各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也会不断加大审核监管力度,确保政策真正惠及有需要的人。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营造公平、公正、诚信的社会环境和金融秩序。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