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邮箱 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适老版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机构 > 组成部门 > 蓬江区司法局

【以案说法】因私请假遇车祸能否认定工伤?一图看懂“上下班途中”认定标准

  在职场环境中,员工因私事请假离岗的情形并不罕见。然而,倘若在此期间不幸遭遇意外,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本文将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2019年11月15日,叶某的原定工作时间为16点至次日零点。但当天女儿学校通知19:30开家长会,叶某便向单位请假2小时,并承诺在21时返回岗位继续工作。19时左右,她驾驶摩托车前往学校,结果途中与货车相撞,不幸身亡。交警认定叶某与货车司机负同等责任。

  叶某的家属认为,其请假离岗应属于“下班途中”,因此申请工伤认定。可是,人社局和法院均认为,叶某的行程与“上下班”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驳回了其诉求。这一结果引发了大家的广泛讨论:请假处理私事的途中,到底属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呢?

  那么到底什么是“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工伤认定的“上下班途中”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判断维度

法律标准

通俗理解

叶某案例对照

时间条件

正常工作 / 加班结束后的往返时间

朝九晚五下班后的时段,而非上班中途暂时离岗

工作中途离岗(非下班时间)

路线条件

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配偶 、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比如:从公司回自己家、接孩子放学回家的路

路线终点为学校(非日常居住地)

目的条件

下班回家或从事日常生活必需活动为目的

比如:顺路买菜、接孩子、取快递等日常事

目的为参加家长会(属于临时私人事务)

  综上图所示:叶某离岗是为处理私人事务,既非“下班回家”也非“日常生活必需”,因此不属于“上下班途中”。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上下班途中”的严格界定,强调工伤认定需以“履行工作职责”或“日常生活必需”为核心。劳动者因私离岗时,其权益保护需通过其他途径,如民事赔偿、商业保险来实现。这一裁判既是对法律条文的恪守,也是对工伤保险制度公平性的维护。

相关附件:

蓬江政府网

Copyright 2016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技术支持:江门市蓬江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网络报障:TEL(0750)8222228

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

备案编号:粤ICP备14029524号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23号 网站标识码:440703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