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审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审计工作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局综合股负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日常化管理和安排,同时承办局政府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局机关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相一致;
(二)公开、公正、公平;
(三)注重实际,讲求实效;
(四)符合保密规定。
第五条 获取政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和内部公开:
(一)单位概况及机构职能;
(二)职能股室设置、分布及主要职能;
(三)局领导简介、分工;
(四)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股室及联系电话;
(五)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六)审计机关职责、权限和审计程序;
(七)审计廉政纪律及规定;
(八)审计办事指南和投诉举报电话;
(九)重大活动的安排、开展情况;
(十)人大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十二)机关内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等;
(十三)机关经费预算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年度审计结果;
(十四)人事任免、奖惩录用、评先评优情况;
(十五)招投标及机关基本建设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审计简报及本局公文;
(二)蓬江区政务网政务信息公开专栏;
(三)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媒体;
(四)宣传版报等。
(五)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召开座谈会、举办咨询活动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7日内提供给局综合股,并由局综合股按规定办理公开手续等相关事宜。
(二)局综合股信息公开负责人获取各股室递交的相关信息后,3天内呈分管副局长审批,重要信息由局长审批。
(三)审批后由信息公开负责人将拟公开的信息登记 “蓬江区审计局信息发布审查台账”,并在蓬江区政务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拟公开的平台上同步发布。
第十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局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江门市蓬江区审计局综合股,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二路18号,邮政编码:529000。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联系电话(传真):3226323。互联网申请地址:http://www.pjq.gov.cn/xxgk/ysqgk/。
(二)申请方式
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申请:
1.登陆 “江门市蓬江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http://www.pjq.gov.cn/xxgk/ysqgk/选择所需公开信息的部门,填写电子版《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直接提交。
2.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处理
1.初步审查。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对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正式受理。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局综合股负责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各股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局纪检监察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相关股室隐匿或提供虚假的公开信息,或者泄露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国家、组织或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江门市蓬江区审计局
2015年4月1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