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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江门市蓬江区审计局政府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在国际互联网的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 本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应当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本局不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密级,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分两种情况进行: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各有关股室、单位(以下简称部门)确定并制作,经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予以发布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根据工作职责分流到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办理后,经本部门负责人初审和分管领导复审后答复;涉及不同部门的,相关部门分别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答复。

第八条 在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需填写《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审查台账》表,按程序审批后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对上网信息的发布,必须履行审签手续。

第九条 对制作过程中的公文,应当同步审查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的属性。同步审查意见由公文制作部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第十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较为敏感或无法准确把握公开属性的,可由经办部门提出,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本单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拟公开由本局和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并在书面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并向本局提出申请的,应及时答复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复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公开:

(一)应予公开,而认定为不宜公开的;

(二)因情势变化,不予公开的情形已不存在的。

第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对政府信息公开、上网信息公开的保密自查,自觉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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