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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我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督促、指导局机关各股室在局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认定为不涉密的情况下,应在局门户网站上全文登载,并在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点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六条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题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由蓬江区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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