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蓬江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蓬江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蓬江区8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公布如下:
一、保护范围
8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面积分别为:棠下镇三堡村烈士纪念碑490.65平方米,棠下镇冯广源烈士墓44.11平方米,棠下镇周悦琼烈士墓258.29平方米,棠下镇陆锦棠烈士墓51.50平方米,棠下镇冯章信烈士墓18.77平方米,棠下镇吴广其、张定婵烈士墓13.90平方米,杜阮镇尹剑辉烈士墓285.97平方米,杜阮镇文未烈士墓4.00平方米。(具体保护范围见附件)。
二、保护内容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破坏烈士纪念设施完整性,侵占保护范围内土地设施;
(二)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三)在保护范围内为其他人员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四)从事与烈士纪念无关的活动;
(五)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周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前应征求烈士纪念设施主管部门意见,保持烈士纪念场所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气氛,不得修建与烈士纪念保护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蓬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蓬江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示意图
蓬江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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