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梁钧亮(身份证号:440782********0611):
我局于2023年1月20日依法调查,发现你在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商业街5幢105室存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2月21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蓬江)应急告〔2023〕4号,拟对你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物品的行政处罚。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有关权利。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应急罚〔2023〕4 号:责令你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以及没收你非法经营的烟花制品。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缴纳罚款至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你不在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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