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孟凡强(身份证号:652326********2015):
2023年4月12日,我局依法对你(个人)在蓬江区荷塘镇马窖工业区高沙滩东路5号之5厂房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现查明,你(个人)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1.主要负责人孟凡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记录》(蓬江应急现决〔2023〕9号);3.《抽样取证凭证》(蓬江应急抽〔2023〕1号),《委托鉴定书》(蓬江应急鉴〔2023〕1号);4.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E202304261210、E202304261211);5.《现场图片》;6.《询问笔录》。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对你(个人)作出处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蓬江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或5日内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你不在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8号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0750-8220391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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