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孟凡强(身份证号:652326********2015):
违法事实及证据: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主要证据有:1、孟凡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片》;3、《抽样取证凭证》、《委托鉴定书》;4、广东省江门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检验报告》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以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你不在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江门市蓬江区五福一街8号
联系人:彭先生 联系电话:0750-8220391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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