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
江门市浩成新材料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蓬江)应急罚〔2024〕9号]尚未履行,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你(单位)立即履行以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将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违法所得人民币81247元(捌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整),合计人民币281247元(贰拾捌万壹仟贰佰肆拾柒元整)缴纳至待报解预算收入—蓬江区财政局罚没(账号:440670301156241035009910326)。
如你(个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已不在原经营场所且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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