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
吴剑达(身份证号:440785********4914):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调查,发现你在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甘化路50号一所暂未开业的牙科诊所现场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蓬江)应急告〔2025〕1号,拟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个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因你不在身份证所在地址且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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