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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吴剑达(身份证号:440785********4914):

我局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调查,发现你在江门市蓬江区白沙街道甘化路50号一所暂未开业的牙科诊所现场存在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蓬江)应急告〔2025〕1号,拟对你个人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圆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在规定时间内未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告知提出异议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有关权利。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应急罚〔2025〕1号:责令你个人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3000元整(叁仟圆整)罚款。限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241035 00990800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你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你不在身份证所在地址且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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