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黄建明(身份证号码:432322****6616):
2025年12月7日,在蓬江区荷塘中兴四路119号之一1幢首层A区,江门市鑫晶五金有限公司在清理压铸机时,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蓬江荷塘江门市鑫晶五金有限公司“1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且安全意识淡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黄建明,江门市鑫晶五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没有督促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该事故安全隐患,对事故负有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和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26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蓬江)应急罚〔2026〕30号,决定对江门市鑫晶五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黄建明给予处人民币161952元(壹拾陆万壹仟玖佰伍拾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因你无法联系,导致我局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和邮寄送达,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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