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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自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若行政许可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下列《港口经营许可证》已超期,经营人未在有效期内依法提出延续。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依法予以注销。

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

1

江门市南昌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粤江)港经证(0081)号

2025年2月24日到期

2

江门市罗氏码头装卸有限公司

(粤江)港经证(0221)号

2024年8月2日到期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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