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第十二批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0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长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79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未利用地0.0123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长乔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长乔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8113公顷(其中,耕地0.2725公顷,林地0.5265公顷,未利用地0.012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0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1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杜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00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杜臂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杜臂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009公顷(其中,耕地0.0006公顷,园地0.1001公顷,养殖水面0.000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0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2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杜阮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65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杜阮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杜阮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655公顷(其中,耕地0.1812公顷,林地0.0843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9.6942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3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杜阮东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91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杜阮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杜阮东咀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914公顷(其中,耕地0.091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4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杜阮枌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1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杜阮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杜阮枌榆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150公顷(其中,耕地0.015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5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杜阮仁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9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杜阮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杜阮仁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971公顷(其中,耕地0.197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6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贯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09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贯溪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贯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090公顷(其中,林地0.0090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0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7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78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井根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788公顷(其中,耕地0.0788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8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井根大子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87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井根大子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872公顷(其中,耕地0.187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69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井根东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481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井根东和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4815公顷(其中,耕地0.4815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0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接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21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接龙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211公顷(其中,耕地0.021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1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新安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08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井根新安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0866公顷(其中,耕地0.086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2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龙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33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未利用地0.4304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龙安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龙安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7654公顷(其中,耕地0.0733公顷,林地0.2617公顷,未利用地0.430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5.5291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3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龙安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236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龙安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龙安高地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2361公顷(其中,耕地0.236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4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龙安坎口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82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龙安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龙安坎口股份合作经济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822公顷(其中,耕地0.1822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75.6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5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龙眠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78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龙眠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龙眠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2.7879公顷(其中,耕地0.3866公顷,林地1.8359公顷,园地0.3547公顷,养殖水面0.209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62.7234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6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木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04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木朗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木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5045公顷(其中,林地0.5019公顷,养殖水面0.00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0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7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南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03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南芦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南芦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030公顷(其中,耕地0.1016公顷,园地0.0014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0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编号:江国土公告字〔2017〕78号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17〕372号文精神,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蓬江区杜阮镇上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554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未利用地0.0726公顷,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安排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征收土地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17年9月5日至2017年9月19日
二、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江门市蓬江区2016年度第十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蓬江区杜阮镇上巷村地段(具体位置见附图)。
四、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地类:蓬江区杜阮镇上巷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6270公顷(其中,耕地0.3595公顷,林地0.1949公顷,未利用地0.0726公顷)。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共105.000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但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征地实施单位: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公告发布单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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