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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蓬自然公告字〔2024〕5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道联合村、群星村地段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

  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一)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联合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3.6712公顷(折合55.068亩),其中建设用地3.671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3.671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江门市蓬江区环市街群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3450公顷(折合5.175亩),其中建设用地0.345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345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二)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2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位置详见蓬征预公告字〔2024〕4号附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1〕1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符合以下标准: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参照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住建〔2018〕1号文的规定执行。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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