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蓬自然公告字〔2024〕25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地段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1)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经济合作社0.1061公顷(折合1.5915亩),其中:农用地0.1058公顷、建设用地0.000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2)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达尊股份经济合作社1.7490公顷(折合26.235亩),其中:农用地1.7481公顷、建设用地0.0009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9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3)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6009公顷(折合9.0135亩),其中:农用地0.5956公顷、建设用地0.0053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53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3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位置详见蓬征预公告字〔2024〕20号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4年12月4日至2025年1月2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08万元/公顷,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标准108万元/公顷。
2.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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