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征收土地公告
蓬征预公告字〔2024〕22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村、罗江村、三堡村、石头村、新昌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1)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3200公顷(折合4.8亩),其中:农用地0.3104公顷、建设用地0.009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9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2)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庙东股份经济合作社0.0013公顷(折合0.0195亩),其中:农用地0.0013公顷。
(3)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清河股份经济合作社0.0959公顷(折合1.4385亩),其中:农用地0.0525公顷、建设用地0.0434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434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4)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新路股份经济合作社1.0821公顷(折合16.2315亩),其中:农用地1.0821公顷。
(5)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大林余庆股份经济合作社0.0088公顷(折合0.132亩),其中:农用地0.0004公顷、建设用地0.0084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84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6)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罗江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085公顷(折合0.1275亩),其中:建设用地0.0085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85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7)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狮子里股份经济合作社0.0108公顷(折合0.162亩),其中:农用地0.0042公顷、建设用地0.006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6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8)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1211公顷(折合1.8165亩),其中:农用地0.0940公顷、建设用地0.0271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271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9)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元岭一股份经济合作社0.6539公顷(折合9.8085亩),其中:农用地0.6322公顷、建设用地0.0217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217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10)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石头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0.0021公顷(折合0.0315亩),其中:农用地0.0013公顷、建设用地0.000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0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11)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新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1.3366公顷(折合20.049亩),其中:建设用地1.336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1.336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3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位置详见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4年12月5日至2024年12月18日。
三、征收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府办〔2023〕5号)(以下简称“蓬江府办〔2023〕5号文”)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80万元/公顷。地上附着物与青苗补偿根据蓬江府办〔2023〕5号文的规定执行。
四、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途径为货币补偿、留用地安置和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五、补偿登记办法:请在该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持权属证明材料于2024年12月18日前到上述有关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六、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和违章的建筑物,不列入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范围,必须无条件清理和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并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已按补偿方案领取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后,仍拒不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盖章或拒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征收土地、拆迁的具体工作由棠下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负责落实。
特此公告。
附件:拟征收土地公告附图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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