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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蓬自然公告字〔2024〕35号

  因城镇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乐溪村、三堡村的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按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权属、范围:

  (1)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乐溪经济联合社0.3292公顷(折合4.938亩),其中:农用地0.1516公顷、建设用地0.1776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776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2)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乐溪乐二股份经济合作社0.1850公顷(折合2.775亩),其中:农用地0.0588公顷、建设用地0.126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26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3)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乐溪乐三股份经济合作社0.1605公顷(折合2.4075亩),其中:农用地0.1587公顷、建设用地0.0018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0018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4)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乐溪乐四股份经济合作社0.1843公顷(折合2.7645亩),其中:农用地0.0321公顷、建设用地0.1522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0.1522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5)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三堡大湖朗股份经济合作社3.5433公顷(折合53.1495亩),其中:农用地2.3253公顷、建设用地1.2180公顷(其中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土地1.2180公顷,按原地类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补偿)。

  实际权属、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实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23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位置详见蓬征预公告字〔2024〕30号附图。

  二、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1月8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江府告〔2024〕1号)、《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蓬江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蓬江府办〔2023〕5号)、《转发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包括以下部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综合折算:其中:农用地180万元/公顷,利用现状为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的180万元/公顷,其他建设用地180万元/公顷。

  2.留用地按省、市留用地相关政策执行。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征地社保费按蓬江区征收农用地平均区片综合地价(8.045万元/亩)的18%进行计提,计提总金额按办理用地报批手续时的面积进行核定。资金分配到户,户内平均分配到人。

  四、地上附着物或建(构)筑物的拆迁和安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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