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具体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如下: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确认;已由全体股东,或符合法定或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数的股东签署确认的,可以不再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及公司依法作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或决定等文件(仅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修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无需提交股东会表决材料)。
3.变更登记事项证明文件。
4.提交申请材料的人员(经办人)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涉及多个登记事项同时变更的,应当一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注:
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3.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份数额不是法定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5.申请人提交《名称自主申报承诺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收取并归入登记档案。